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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修理工坠楼身亡,房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110网律师
空调修理工坠楼身亡,房主是否担责?【案情】张春华在江西南昌注册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2013年7月,刘明租住郭忠辉在南昌的一套居民房。入住后,刘明发现空调不制冷,于是,他通知房主安排修理。郭忠辉的家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联系到张春华,约定次日上门维修。第二天中午,张春华如约前往。该套住房位于18楼,空调主机挂在外墙上。张春华独自在操作过程中,绳索突然中断,从18楼坠下身亡。张春华上有七十多岁的父母,下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事后,张春华的家人欲追究房主责任,房主避而不见。最后,张春华的家人将房主郭忠辉告上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5万元。法官多次电话约谈原、被告双方,建议双方调解结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原告一次性补偿15万元。此后,原告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追究被告任何责任,原告表示欣然接受,法院调解成功。(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房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雇佣和承揽,两者如何区别。实践中,通常从四个方面来判断: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若存在这种关系,双方是雇佣。若不存在,双方是承揽。2、是否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如果是,为雇佣。如果不是,则为承揽。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如果定期给付,为雇佣。如果一次性结算,为承揽。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前者是雇佣,后者是承揽。从以上分析来看,本案应当认定是承揽关系,但房主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东郭忠辉家人在选择张春华为其提供服务时,并没有注意到张春华没有高空作业资格的事实,因此存在一定过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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