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单方定损 法院是否支持车辆修理费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被告姜某在停车场内倒车时将原告莫某的车辆保险杆撞到,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姜某但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在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后,进行了初步的定损,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报告中显示:左前大灯、左前大灯支架、左前雾灯均等需要更换,相应的保险杠需要修复,并最终给出的核价为2000元。并且注明:在交强险2000元内赔付,其他费用与我公司无关。然而原告莫某将事故车辆拖到正规4S店检修后发现,若要恢复到原来外观和性能,需要12000元。这10000元的差额便是本案的起因。
需要讨论的是,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谓的定损有无效力?有多少效力?
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定损,仅能够对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程度、范围进行估算,具体的损失程度需要经过修理厂最终的拆解修理后方能够得到确认,定损金额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存在一定出入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对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修理费用理赔,但费用明显不合理的除外。如果在诉讼中,如果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维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未提出对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重新核定,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车辆实际修理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门,应当由肇事车辆所有人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10000元,由肇事司机进行赔偿。
南宁 交通事故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