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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两卖,是否应赔偿房屋升值损失?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11年1月13日,房产纠纷王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向其购买一套位于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房价共计120万元。当天,王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1年1月22日,她又给付了48万元首付款,李先生随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但此后,李先生一直未与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10月14日,李先生突然向王女士和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因个人原因不继续出售该房屋,想要终止合同,并愿意根据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中介费。多次协商无果后,2012年2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返还她已付购房款48万元并支付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赔偿其因购买房屋发生的中介费4万元,以及赔偿因违约给她造成的其他损失合计3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法院查明李先生已经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最后法院认定李先生违约,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房产纠纷王女士主张的其他损失为房屋现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即可得利益损失。对于该项损失违约方是否应当予以赔偿?2005年12月16日,针对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已出台了《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何处理,《解答》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后者即包括房屋涨跌损失。 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二手房交易手续繁多,而由于一些中介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售房人的失信行为,经常引发房屋纠纷甚至连环诉讼,买房者可谓防不胜防。因此,二手房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调查了解房屋的产权来源、产权现状;签合同时更要“多留几手”,避免房价攀升卖家反悔,不仅要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细节,还要把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并在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额和增加对不诚信违约方的惩罚性条款,如售房人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方可以请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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