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被告巩某、陈某某分别系原告的姐夫、姐姐。我方系被告代理律师。
被告巩某所在单位原分配了一套本市雁滩的房屋给被告一家三口居住,面积为64平方米。本案系争房屋(位于雁滩路)为公房,居住面积为52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巩某,系1999年巩某所在单位增配的房屋,住房调配单上为巩某父子二人。系争房屋内常住户口为四人:原告及被告一家三口。2005年,原告陈某与案外人陈某离婚,当时陈某要求陈某离婚后户口迁出七里河区的房屋,经被告一家同意,原告的户口于2007年从七里河区迁出至系争房屋。该房屋从调配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
2012年10月,被告巩某与案外人城关区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公房,价值补偿款为42万元,装潢补偿为7万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为3万元。被告巩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获得位于城关区的安置房屋1套。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三口均系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应同等享有动迁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本市城关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享有二分之一产权;2、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7500元归原告所有。
二、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是否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
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他处无住房的人。原告主张居住房屋面积太小,居住困难,系争房屋从获得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故而,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为系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三、审理结果:
(一)驳回原告要求判令本市城关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判令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7500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26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