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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房产纠纷律师,嘉定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及拆迁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上海民进会员,有全国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房地产),上海律师协会原部门负责人,擅长重大、疑难房产纠纷案件,电话:1356 4487689;18917159707


【宁波市海曙某宾馆租赁纠纷、拆迁补偿案,律师代理被告获赔近
550万元。】
200471日,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海曙区某块建筑面积约5180平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胡某用于开办酒店;租赁期限10年,自200471日至2014630日;第1-3年租金621600元,第4-8年租金为745920元,第9-10年租金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另行协商。……胡某应按约支付租金,如延付租金达15日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收回租赁房屋。……如胡某未经原告同意,把租赁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告有权无偿收回已转租的房屋。协议海约定:如发生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2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涉案房屋,胡某将租赁的房屋用于同他人一起开办了宁波市海曙某宾馆。2011516日,原告起诉胡某,称20077月起胡某拖欠租金,自201071日起,胡某拒付原告租金。此外,未经原告同意,胡某擅自将承租的其中6384平米的店面房转租给第三人。遂于20101113日致函胡某,提出终止协议,并责令胡某在20101130日前搬离、归还房屋,支付拖欠租金。胡某未予理睬,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201011月原被告的租赁协议已解除;2、胡某立即腾房出屋,将租赁房屋归还原告;3、胡某立即支付占用原告房屋的使用费372960元(自2011531日)并参照协议约定的租价支付至腾空所占用的房屋之日止;4、胡某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5、胡某付清水电费等费用;6、胡某承担诉讼费。
胡某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委托赵强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获得了涉案房屋《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货币补偿资金核算单》及《某宾馆设备设施价格评估表》等资料。律师在认真研习案情基础上,以宁波市海曙某宾馆名义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宁波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机械厂支付宁波市海曙某宾馆被拆迁应得的拆迁款(暂定700余万元)。后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律师协商达成案外调解协议,宁波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机械厂被告支付胡某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近550万元,胡某不承担房屋使用费及违约责任。双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圆满结束。

  
    【嘉定区
厂房租赁纠纷、拆迁补偿反诉案胜诉]
原告上海某印刷纸品厂于201231日向嘉定区法院起诉称2010103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嘉定区工业区娄塘村娄南六组699号的厂房及办公室,租赁面积约700平米,年租金85000元,租赁期限自2010111日至20111031日。租赁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迁出并返还房屋,但被告仍占用承租房。故起诉要求被告从涉案房屋内迁出;并要求被告按每天232.88元的标准支付自20111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11月至201265日期间房屋使用费50767.84元。
赵强律师接受被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认真分析了案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并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涉案厂房有关拆迁补偿的协议。后根据调取的拆迁补偿协议变更了原先的反诉请求。嘉定区法院于201286日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判决原告支付被告二次装潢费、营业执照费用及可搬迁、不可搬迁设备费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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