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及商标权使用纠纷一案获胜
提示:本案中,本律师为第三人的代理人,本案以原告撤诉终结。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5日,贵阳李杰与昆明李杰签定《商标授权书》。约定:贵阳李杰将其持有的商标“NESTSTOP TINHAU”(下一站天后)许可给昆明李杰使用,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只能由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和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昆明李杰在经营期间,中途不想继续经营,于是在2012年3月23日与刁林平签定《“下一站天后”奶茶品牌转让承诺书》,约定:昆明李杰将云南师范大学西区2栋16日商铺“下一站天后”奶茶品牌转让于刁林平接手经营,昆明李杰保证“下一站天后”奶茶品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善性。二人同时签定了《商铺转让合同》,约定:昆明李杰将云南师范大学校区2号楼16号商铺转让给刁林平。其后,2012年3月23日,刁林平在云南师范大学与童黎民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童黎民将云南师范大学校区2号楼16号商铺租给刁林平,将租赁期限从2012年3月24日到2012年12月31日。
起诉过程:
2012年6月8日,刁林平将昆明李杰诉至呈贡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刁林平与昆明李杰签定的《商铺转让合同》,要求退还转让费7.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其诉求理由为;李杰无权转让“下一站天后”品牌奶茶经营权,无权许可使用“下一站天后”商标;其受让该商铺的根本目的就是经营“下一站天后”奶茶店,由于昆明李杰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呈贡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昆明李杰申请追加贵阳李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同意追加。
接受委托:
本律师接受了贵阳李杰即第三人的委托,查阅了相关证据。贵阳李杰持有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第8553772号,该证载明:NESTSTOP TINHAU,注册人李杰,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下一站天后”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李杰于2010年6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下一站天后”商标,该局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受理通知。
本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向第三人李杰分析了相关法律关系,认为此案原告会败诉。具体分析详见后面律师点评。
开庭审理:
2012年8月29日,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律师提出:该案审理的是房屋租赁转让纠纷还是商标使用权纠纷,需要原告刁林平明确。原告诉称,是因商铺转让而引起的商标使用纠纷。本律师指出,如果本案涉及商标使用纠纷,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基层法院则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当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听了本律师的意见后,认为呈贡区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遂动员原告撤诉。原告最终撤诉。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以撤诉而终结,但是根本问题还没有解决。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房屋租赁纠纷,由于合同转让纠纷,还有商标使用纠纷。既涉及相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又有合同解除的程序问题。
一,先分析贵阳李杰与昆明李杰签定《商标授权书》涉及的法律问题。《商标授权书》涉及到的商标,表明看是一个,实际是两个商标:一是“NESTSTOP TINHAU”,二是“下一站天后”。前者已经获得注册证,后者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注册申请,但还没有取得注册证。前者毫无疑问,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后者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需要思考的。即后者能不能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但对没有注册的商标许可使用问题没有做规定。这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皆可以使用。在本案中,“下一站天后”根本不需要贵阳李杰的许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什么是独占许可?《商标授权书》中约定为“只能由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和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这说明双方对“独占许可的”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向违背。因此,如果约定了独占许可,则商标注册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也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二,关于昆明李杰与刁林平签定《“下一站天后”奶茶品牌转让承诺书》涉及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合同转让?租赁合同转让与转租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什么是租赁合同转租呢?《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转租是承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是第三人替代债权人,承受债权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与债务人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转租是第三人与承租人建立一个新的租赁关系,第三人与原来的出租人没有合同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昆明李杰与刁林平签定了《商铺转让合同》,本质上是转租,只是该转租行为得到了出租人童黎明的认可。同时,《商铺转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商铺转租,还涉及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许可使用应当由商标注册人来许可,他人无此权利。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何为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何为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