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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05-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
——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
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法研究方向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案情背景简介:
王季君和刘黄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王健平。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03号房屋)原登记在刘黄芳的名下。20084月,王季君和刘黄芳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有如下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一处归孩子王健平所有。王季君可以暂时居住直至孩子结婚前6个月搬出此房。结婚之时,不腾出此房后果由王季君全部负责。”20102月,刘黄芳在北京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份,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刘黄芳不慎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证号:京房权证丰私字第N号,声明作废。”201038日,刘黄芳与王健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45万的成交价格买卖1003号房屋,交纳契税4500元。王健平实际未向刘黄芳支付购房款。201038日,1003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变更为王健平单独所有。
 
儿子起诉父亲腾房并索取租金经过二次官司     儿子均胜诉
 
20105月,王健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王季君立即腾退房屋;2、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房屋租金)4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健平系10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对1003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王季君居住在1003号房屋,其辩称因未达成与刘黄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拒绝腾退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王健平要求王季君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健平要求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因王季君依据离婚协议居住于1003号房屋,于2008430日至2010430日出租房屋,王健平于201038日取得1003号房屋所有权,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季君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王健平。二、驳回原告王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季君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起诉儿子要求房屋一半份额经过二次官司     父亲均败诉
 
20107月,王季君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季君对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占有50%的所有权份额。理由是1003号房屋在没有原告王季君同意且签字的情况下即过户给王健平,该过户行为应为部分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健平通过与案外人刘黄芳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了1009号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王健平单独所有,故对王季君要求对1003号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季君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再次起诉儿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亲最终胜诉
 
201012月,王季君变换诉讼请求,再次重新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黄芳和王健平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黄芳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1003号房屋过户到王健平名下,实际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王季君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给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给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健平、刘黄芳于201038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5号楼1003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王健平、刘黄芳对上述一审判决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点评
 
北京市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评析:
这是我代理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均为化名。我代理父亲王季君,从最开始的儿子起诉父亲腾房诉讼开始,一直到最后买卖合同无效的胜诉,我代理了其中的三场官司,即腾房案件的一审、确权案的一审和买卖合同无效案的一审。由于涉及律师费的问题以及通常二审大多会维持原判的惯例,腾房案件的二审、确权案的二审,王季君都没请律师代理。
5场官司,实际上是3个案子5起诉讼。其中前两个案子4场诉讼,在此不多说了,大家看看上面的法院判决就知道了。第二个案子,确权案一审庭审全过程,20109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进行了全国网络直播。关于最后一场官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我觉得有个问题值得思考:
本案法院是以“被告刘黄芳、王健平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王季君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给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给付款项。”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告王季君才得以胜诉。但如果本案被告刘黄芳、王健平之间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以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王健平,王季君还能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打赢官司吗?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儿子王健平所有,这是一种赠与,因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实践性合同,且必须赠与人同意并签订协议过户才行。所以,未经王季君同意,即便刘黄芳、王健平之间以赠与方式过户,也应属无效赠与合同,王季君照样能打赢官司。
本案给普天下千千万孩子的欲离婚家长一个启示:离婚协议书中即使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也不一定能实现约定的归孩子所有的目的。本律师建议:如果要想达到确保房产在孩子名下,最好的办法是在离婚前就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五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恩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5、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2010——2011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代理父亲最终胜诉。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40、房产在孩子的名下,如何维护出资的父母权利?
4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维护女方的最大利益?
42、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
4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所有吗?
44、有一个小孩,还可以从社会福利院收养小孩吗?
45、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46、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
47、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婚姻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注:上述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希望转载者请注明作者及作者联系电话。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3328998008(办)。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1000-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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