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14-05-28    作者:姚艳艳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使用量日趋飙升,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成倍增长,但针对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制度疲软、行政措施欠缺、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等问题也是日渐明显。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修正案】中作出了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文将针对刑(八)修正案中出台“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及其在法律实践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一、出台“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
  据统计我国机动车总量只占全球的2%,但年均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占全球的20%,是世界水平的10倍。特别是近年来,“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仅2009年1-8月,全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多达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而面对一些危险驾驶造成的恶性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处理结果也不一样。典型的如对胡斌飙车肇事行为与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判决,前者以交通肇事罪认定,且对被告人胡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者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认定,一审对被告人孙伟铭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这些案件在学者间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现有的刑法规定不足以惩罚危险驾驶者。这些问题的出现为我国出台“危险驾驶罪”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二、“危险驾驶罪”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地位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在道路交通违法处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处罚力度从低到高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第1阶段:饮酒驾驶。由行政处罚法调整,当事人必须接受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第2阶段:醉酒驾驶。由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罪调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刑事责任为拘役并处罚金。
  第3阶段:交通肇事。由刑法调整,饮酒之后或者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4阶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危险驾驶罪的出台,虽然我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形成了处罚力度由低到高,趋于完善的违法处罚体系。但这一新条文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及有待完善的地方。
  1、危险驾驶罪所调整违法行为的范围过窄
  新出台的“危险驾驶罪”虽然规定了两种犯罪情节: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出现情节恶劣的情形;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是在目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只有“危险驾驶罪”中所调整的这两种情形,比如吸食毒品、精神类药物后驾驶、严重的疲劳驾驶等,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惨剧的发生,甚至在未来还会出现一些新原因、新情形,使得这一条款大大降低了对当前和未来复杂形势的适应性。
  2、醉酒驾驶中评价醉酒的标准过低
  目前我国酒驾标准是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驾驶人员是否处于醉酒状态,0.2%-0.8%为酒驾(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80毫克)、0.8%以上为醉驾。我国的相关标准与国际上其它一些国家相比较明显宽松许多,据了解,瑞典的酒驾标准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美国为0.08%。这些数据的对比充分显示了国外对于饮酒后开车的处罚力度明显要高于我国。我国醉酒的标准过于宽松,将会导致某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从而使交通惨剧的发生率提高,同时也降低了相关法律的震慑作用。
  3、追逐竞驶行为的定性标准不明确
  “危险驾驶罪”中关于追逐竞驶行为的条文规定了须情节恶劣方可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概念性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导致较大分歧。追逐竞驶行为过程中由哪一主体监控?监控后又该如何进行界定?以及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哪些情形则达不到情节恶劣?达不到情节恶劣的又该如何处理还是不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都是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如果不明确追逐竞驶的定性标准,则该法律条文将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在法院适用时,可能由于各法官的理解不一,而出现判决的偏差,与罪行法定原则相背离。刑法和民法相比较其严谨程度居高,在适用时如果出现偏差是不能“亡人补牢”的,那是对被伤人或死去人的不公平。所以,定性明确,这是刑法条文制定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4、“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过低
  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目的是为了规范驾驶行为,惩治震慑那些枉顾交通纪律、枉顾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驾驶员,同时也为了弥补我国目前交通执法漏洞而增加的,但危险驾驶行为多为主观方面的故意或放任,这种主观放任的危险犯所导致结果可能是不可挽回的,带给对方个人或家人的伤害可能是永久的,仅以最高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以弥补损失,且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危险驾驶罪”之问题改进研究
  针对目前《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1、增加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及兜底条款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中仅规定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针对目前交通安全隐患的情形多种多样,应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扩大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在条款中可以将吸毒后驾驶、超高速驾驶等一系列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并在最后增加一项兜底条款,以面对未来形式多变的危险驾驶行为。
  2、适当严格醉酒状态的确定标准
  目前我国针对醉酒状态的确定标准过于宽松,医学专家分析,当人体血液中每百毫升的酒精含量在50-100毫克时,将会影响人的判断;含量在100-200毫克时,影响人的动作平衡,导致走不稳;含量在200-300毫克时,人会出现昏睡,站立不稳;而当含量在300毫克以上时,会导致饮酒人昏迷;400毫克以上,还有可能诱发死亡。在驾驶时如果体内血液中含有50毫克以上的酒精将直接影响判断和反应能力,而判断错误、反应不及时,会提高危险事故的发生几率,这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和诱因。我国目前醉驾的标准是血液中每百毫升的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这样的标准过于宽松,所以提高醉酒状态检测标准是很必要的,可以将我国醉酒状态的检测标准提高至每百毫升40或50毫克以上,避免因酒精印象开车时的判断力,从而发挥该条文的震慑作用,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法治观念牢记人心。
  3、制定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适用时的明确标准
  正如上文所述,明确“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情节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可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以及超过什么样的程度应由更严厉的刑法条文来调整(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轻微——情节恶劣——严重后果三个不同概念之间“度”的界限,需要有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解释。可以在认定情节恶劣时将驾驶过程中的主客观目的联系起来,如果双方有主观竞速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不准守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而如果单方有追赶他方的意思目的,且实施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单方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当然,执法车辆或公益车辆(救护车)实施类似行为不在此列。通过主客观一致来认定情节恶劣可以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
  4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应保证在司法实践中能起到震慑性的惩罚作用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衔接,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过重而又无法适用“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使刑罚与罪责相统一,完善刑罚体系。我国目前《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量刑标准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出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拘役并处罚金”。这使得那些未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同时以“危险驾驶罪”认定显得处罚过轻的危险驾驶情形无法得到准确的定罪量刑。所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可以确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罪刑标准既提高了该条文的震慑作用,又使相关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
  总的来说,此次刑罚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对交通违法处罚体系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填补了我国刑法在此方面的漏洞与空白,将《交通处罚条例》、《刑法》中关于违法驾驶的各个处罚条文联系起来,保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但在适用方面,需要把握好各情形的构成要件、起刑标准等,而以上所提到的一些模棱两可的关键性问题需要国家法律制定及解释机关作出明确的适用方案或解释。这样才能使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律条文真正的切实可行,并成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法律规范。。(转自正义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