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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抗诉案
关键词: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直接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宜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
裁判规则:
被害人死亡的外界直接原因系头部伤害行为,而行为人仅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肩、背部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酒后闹事与多人发生厮打,并将在旁观望的被告人的手指刺伤。被告人即用木凳向被害人肩、背部砸了二三下,被害人被砸后继续奔跑,随后倒在公路上死亡。经法医病理检查报告鉴定,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急性心功能衰竭,头部损伤在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25%?30%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根据本案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本身生理原因,其头部创伤在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次要因素,而其他部位所受的伤害在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未被确认。据此,应认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外界直接原因系头部伤害行为。而被告人仅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肩、背部的行为,故应认定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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