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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 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 致结果发生。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张某的 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说“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进而主张 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 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 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注意德国货车撞死醉酒骑自行车人的案件。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 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辨析}第一,本案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第二,假定本案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二十其中一人投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1)如果嘉庆有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存在因果关系,城里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2)如果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哦,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都没有因果关系,支撑力故意杀人罪未遂。

(5)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 丙死亡。对此,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 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特别提示】

①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②因果关系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案例1:在著名医院门口砍人,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没死。不能据此否认深山老林砍人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案例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例如患有脑血栓、血友病等)时,该行为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还要判断其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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