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彭建华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上诉案
关键词:聚众斗殴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故意杀人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沪高刑终字第190号
【审级程序丨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2月13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彭建华(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彭健、向大云、胡凯、钱欢欢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等人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追赶被害人及向被迫跳入池塘的被害人投掷石块,使被害人不能浮出水面,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他人因发生纠纷约定通过打群架的方式解决。当斗殴双方到达斗殴地点后,对方见到上诉人一方人多,遂逃离现场。被害人在逃离过程中,被上诉人等人追上殴打,被害人无奈跳入路边池塘。上诉人等人用石块向池塘内冒出头的被害人投掷,使被害人的头部不能浮出水面,被害人在该池塘内
因溺水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等人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实施了追赶被害人及向被迫跳人池塘的被害人投掷石块的行为,均系本案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共同加害人。其追赶被害人及向在池塘中游泳的被害人投掷石块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等人均应对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