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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犯有罪供述有重大矛盾的证据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各共犯有罪供述有重大矛盾的证据认定—王建军等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共犯有罪供述重大矛盾证据链疑罪从无【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72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823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军、魏元海、彭富平、朱泽云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各共犯的有罪供述就犯罪的关键情节有重大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后均翻供;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存在取证程序瑕疵,内容真实性及关联性不确定的情形,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四被告人经多次预谋,共同实施了抢劫被害人钱财,并刺伤、殴打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的行为,后制造交通事故假象逃离现场。案发后,有四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在供述中有关预谋、邀约、携带作案工具、作案过程、劫财和分赃等关键的情节有重大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四人均已推翻其供述,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其他证据存在取证程序瑕疵,内容真实性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不确定的情形。
争议要点:
在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可采性的情况下,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
能否认定四被告人有罪。
裁判理由:
本案中虽有四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在供述中有关预谋、邀约、携带作案工具、作案过程、劫财和分赃等关键的情节有重大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四人均已推翻其供述;且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存在取证程序瑕疵,内容真实性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不确定,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没有形成完整牢固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抢劫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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