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有罪供述证据链条翻供
8.行为人翻供的认定
——杨淑敏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犯罪动机有罪供述证据链条翻供【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淑敏(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皖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1集(总第72集)
裁判规则:
在侦査阶段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且其之后的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矛盾,故应认定其翻供时的陈述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被害人让同村的上诉人帮忙购买一辆农用运输车,二人一起到银行将被害人的1.7万元购车款存入上诉人持有的建设银行卡内。上诉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购车款,用其随身携带的闭路电视线套住被害人的脖子,致被害人因颈部被勒机械性窒息死亡,逃离现场。
争议要点:
上诉人在侦査阶段作出承认上述事实的有罪供述,后其又翻供,则能否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在侦查阶段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且上诉人的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矛盾,故应认定其翻供时的陈述不能成立。上诉人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其为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杀害,据此,应认定其行
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