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产品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和性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
(1)求偿权主体:受害者。
(2)求偿对象:受害者可以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选择,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根据上述归责原则最终确定各自的责任,必要时可以向对方追偿。
注意:归责原则和求偿对象不是一回事!
(3)赔偿范围
4.诉讼时效:
2年,但赔偿请求权在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