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食品安全法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调整对象重在行为,而不是以主体为切入点。只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及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的活动,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管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身份,都必须遵守该法。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目的:旨在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象: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
关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食品安全标准
(1)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厅(局)组织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5)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食品安全控制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许可。
(2)食品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5.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6.食品进出口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标,检验合格。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8.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