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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食品安全标准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厅(局)组织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5)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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