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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免费车受伤能要求司机赔偿损失吗?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小王老家在农村,交通不便利,2014年3月12日,他因有事需要到镇上办理。当时,他家隔壁的杨某正准备开摩托车去镇上,我便搭他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途中,杨某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王左脚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小王要求杨某赔偿我部分医疗费和经济损失,他说他是免费搭载我,因此可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能要求司机杨某赔偿损失?

  任聪芬律师解答:小王能要求司机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理由:小王无偿乘坐杨某的摩托车到镇上办事,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依照《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虽然小王是无偿搭乘杨某的车辆,他和杨某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杨某仍有义务将小王安全送抵目的地。小王搭乘杨某驾驶的摩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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