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黄德波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正当防卫刑事责任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刑一初+第1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6月23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波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
裁判规则:
持械打斗被制止后,又拿起工具打斗,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此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市场卖梨时,因被害人吃完梨后不付钱,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害人方三人共同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在第三次被打倒后,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人夺下后,又拿起镰刀横扫,致被害人被刺戳胸部失血性休克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在被打倒后一直未放弃殴斗,在其先拿起草钩欲继续打斗,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出其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并最终将被害人砍伤致死,此伤害行为已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