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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斗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罗竹见的弟弟与被害人罗政超曾因矛盾打过架。2012年1月24日晚19时许,罗政超的哥哥罗政杰得知情况后,到被告人罗竹见家叫她的丈夫罗明义到罗政超家喝酒,但罗明义不不同意并与罗政杰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起来,罗竹见的儿子见状,即拿一个凳子打罗政超的脖子后面。此时,被告人罗竹见见状,即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罗政超。罗政超被砍伤后,转身与被告人罗竹见抢夺菜刀,罗竹见二个儿子见状即过来帮忙制止罗政超,罗竹见看见罗政超被控制,就拿刀往罗政超头部砍,将其砍伤。尔后,被告人罗竹见见到罗政杰与其丈夫扭打在一起,又到厨房拿起另一把菜刀将罗政杰砍伤。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的伤属轻伤。

  【评析】

  在伤害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因此,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在互相斗殴中致人轻伤,案例1中的罗竹见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笔者认为,以上案例中的罗竹见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人们群众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使得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3)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案例中,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在案发前就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案发时更是双方相互争吵,殴斗,属于互相斗殴,这种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同时,被害人一方并不持凶器,而且其所参与的只有两人,而被告人一方参与打架的有四人,力量对比上优势于二被害人,被告人罗竹见辩解称其只是为制止打架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制止双方打架,而不是拿出菜刀砍伤被害人,可见,被告人的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为此,因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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