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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学习札记27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9号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某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学习札记27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9
夏某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由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割。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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