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悔约按啥标准计算违约金
问:
半个月前,我到某饭店订了2月6日的婚宴,饭店提供一份格式订单,主要内容为“总餐费8000元,预付订金2000元,如取消服务,饭店退还已收金额并收取20%的违约金。”双方都签了字。后我经熟人介绍,又联系了一家宾馆,他们只要餐费5000元。为此,我于2月2日向饭店退订,并自愿承担违约金400元(2000元的20%),可饭店却讲其已安排了生熟菜,要我承担违约金1600元(8000元的20%)及损失,双方争执不下。请问我该按哪个标准承担责任?
答:
你所反映的情况涉及到对格式合同的理解问题。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拟订只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提出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饭店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理解不一致,产生了两种以上的解释。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饭店方,应按照你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理解来确定违约金,即2000元的20%。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你单方解除合同,确属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你就解除合同一事,已依法履行事先通知饭店的义务,而按日常交易习惯,饭店制作生熟菜不大可能早于3天前。就是有损失,也是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其要求你赔偿损失似乎没啥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