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但没有约定计算标准的,如何处理?
经常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往往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或者数额。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确定法院是严格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在发生合同违约后双方自行协商,对于以下三种情况则要考虑:第一,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参照实践中一般性标准予以调整;二是对于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高;三是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在判决时候可以不支持违约金。
对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未约定标准的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