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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当事人发短信要剁了法官的头被司法拘留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周俊岭律师
      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男子符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符某便找到法官,要求法官认可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在遭到拒绝后,除了多次在法院办公场所内肆意咆哮,侮辱办案人员,还不断向承办法官发送侮辱、威胁短信。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符某作出拘留10日的决定。
    “要在法庭门口剁了你的头”、“泼瞎你的双眼,让你生不如死终生忘不了我”……自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符某先后向宝安法院松岗法庭吴法官私人手机发送了38条骚扰、侮辱、威胁短信。
    据了解,2013年2月前后,符某与某电业制品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于2013年5月诉至宝安法院。
    基于符某严重威胁承办法官人身安全,干扰法官正常审理案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依照有关法规定,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对符某采取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晶报讯(记者 陈荻 通讯员 方可)
    李迎春律师点评:《民事诉讼法》对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我们之前代理企业处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当事人经常蹲守法庭外,法官回家,他尾随。最后法官打电话给企业,要求企业接受调解,否则将对企业做出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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