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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研读笔记) 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但双方已部分履行离婚协议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研读笔记)
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但双方已部分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时,该协议是否生效?双方已经履行的财产处理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约定?
【裁判要点】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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