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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经过同村阿灰的家门口时,看见他家堂屋里冒出烟来,还窜出了火苗,且屋内还有小孩的哭声。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我把阿灰的邻居阿力家晾晒在门口的羊毛毯用水湿了一下顶在头上冲进屋内,把孩子救了出来,可羊毛毯被火烧坏了。后来,火被赶来的村民扑灭了。阿力多次找我赔偿他价值500多元的羊毛毯。请问:我是否应该赔偿?
答:
对你的问题作简要回答如下:
本案涉及如何认定紧急避险及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该权益正在受到危险的威胁,如有来自自然力量的天然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风等,有来自动物的侵袭,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机能造成的危险,有的是人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等等。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以及合法权益受到威胁而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因为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才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采取避险后的损失大于避险利益,则属避险过当,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中,你为了救孩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弄坏了阿力家晾晒在门口的羊毛毯子,火是如何烧起的原因不明,同时你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因此你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阿力的损失应当由受益人孩子的父亲(阿灰)给于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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