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伤人究竟谁应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一汽车为避让一突然横穿公路的儿童而拐上人行道,将被保险人撞伤。被保险人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问能否同时向汽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不可以。其理由为:(1)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该事故属紧急避险,司机及共单位不具有赔偿的法律责任。如果他们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自愿地给付一定的补偿。(2)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付,应先从公安机关开具自己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证明。
【分析】
(1)民事赔偿一般不适用刑事法律规范。民法与刑法系两相互独立的部门法,交通事故的赔偿属民事法律范畴,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也不负民事责任。人道主义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依原答案,如果车主“不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无辜伤者若未参加保险(此情形在我国并不罕见),其损失即无从补偿,显有违公序良俗。
(2)致险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险情系儿童突然穿公路引起,故其监护人应承担无辜伤者的损失。原答案将赔偿责任人别除于外显然错误。
(3)车辆方得适当承担一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金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因此,本案若被保险人为经鉴定为重伤,可以在损失总额10%或当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内请求车辆方赔偿致险人赔偿不足的部分。
(4)车辆方应对紧急避险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系汽车窜上人行道将被保险人撞伤,车辆方应对紧急避险承担举主责任;若致险人已去向不明,则车辆方应承担预付伤者全部损失的责任。
(5)被保险人无过错证明不为人身保险索付必要条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仅需提供事故证胆,而不需提供自身无过错的证明。根据现行人身保险法律和保险条款,仅将被保险人犯罪、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若被保险人因自身过失遭受伤害,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保险人拒赔,应负举证责任,即被保险人有过错(此处应为故意)的证据系保险人提供,原答案要求被保险人“从公安机关开具自己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6)定额给付式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请求责任人和保险人赔偿。目前国内所开办的医疗保险有两种给付方式:补偿给付方式和定额给付式,定额给付式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需要治疗时,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而不过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保险金超过实际医疗费,保险人不追回超过部分;医疗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保险人不弥补。定额给付方式的医疗保险允许被保险人所获赔偿超过其实际医疗费支出,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已获责任人赔偿而免除保险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