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第三者损失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9年12月15日晨,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向右打轮避让桑塔纳,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1.8万元,李某的车安然无恙。经交警大队调解处理,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李某驾驶的桑塔纳已投保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李某持其投保的保险单,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分析】
一、针对两车并未碰撞,赔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拒赔,理由如下:
①根据保险惯例,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同时发生并同时赔付。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完整无损,如若赔付违背保险实践。
②《机动车辆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
③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
二、第二种观点主张赔付,理由如下:
①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由于被保险人李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张某不得已而采取向右打轮避让李某,从而致使车辆侧翻,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②《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李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③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具备《机动车辆险条款》第二条成立的两个要件:A直接损毁,B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结论】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从车险条款来看,是否发生直接接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因此,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李某应承担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1.8万元赔偿。
《保险法》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当因其简明扼要而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我们可以从《民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来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