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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案例:
   小刚今年上小学,脾气比较暴躁。某日,在放学回家路上,同班的小巧不小心将他撞到,小刚起身后还没等小巧道歉就挥起拳头朝小巧脸上打去,致使小巧左眼角轻微伤,治疗费花去2000多。小巧的家人找到小刚的父母,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对此,小刚的父母有赔偿的义务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部分。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监护人的除外。”据此,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有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先从其财产中扣除。
本案中,小刚系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小刚的监护人,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巧的医药费。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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