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转质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4-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凭借质权人的身份)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
转质分为两种:
①若经过出质人同意,为承诺转质;
②若未经出质人同意,称为责任转质。《物权法》不提倡质权人转质,也不禁止质权人转质。《物权法》第215条的精神是,在责任转质中,质权人应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严格责任(质物在转质权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强调:转质与质权的善意取得不是一回事情(见【例1】和【例2】)。
【例1】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①丙善意取得质权。②这不是转质。
【例2】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在告知丙自己是相机的质权人后,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①乙的行为属于责任转质。②丙因责任转质取得相机的质权,但非因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