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发布日期:2014-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
四、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3、国家政策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B、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a、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b、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B、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c、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d、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