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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民法调整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解读:

  1.关于主体平等性以及平等主体的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特定情况下)。

  (4)其他组织。

  关键点:是否平等必须置于具体关系中才能确定,即同一主体在不同关系中可能身份不同。

  2.财产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人身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关键点:应准确认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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