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尧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9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尧某某,男,1959年12月出生于江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1月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经事先联系,于2013年1月18日至上海市闵行区某大院内,在其他被人的帮助下,两人分别驾驶轿车和电动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十二箱香烟运致住处伺机销售,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估算价值16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与公诉书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尧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尧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 刘娟娟
审判员 陆光怡
人民陪审员 俞嗣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