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50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7月出生于上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1997年8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12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向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人员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并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已出售给他人的浦东新区某房产做抵押,骗取典当公司人员信任,采取隐瞒真实用途的方式,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典当公司40万元,用赌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语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五)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没有隐瞒真相。
经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与公诉书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 丁晓青
审判员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