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4-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是历年来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复习,小编在这里总结了司法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有所帮助!

  A、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B、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

  b、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c、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d、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C、请求权的类型

  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