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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人大代表的辞职
发布日期:2014-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人大代表的辞职。

  (一)人大代表的辞职对象(《选举法》第52条)

  1.地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2.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3.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二)接受辞职的决议

  1.接受人大代表辞职的,须经接受辞职机关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2.接受地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辞职的,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3.接受县、乡级人大代表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提醒注意】

  接受县、乡级人大代表辞职的,无“备案”手续。
  (三)人大代表被罢免和辞职被接受的法律后果(《选举法》第51条、第53条)

  人大代表被罢免和辞职被接受,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人大常委会成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并由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公告。

  2.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并由大会主席团公告。

  【提醒注意】

  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因为:人大常委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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