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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人大代表的特权
发布日期:2014-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言论免责权(《代表法》第31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法》第32条)

  1.许可必要性

  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但存在以下两个例外: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但无须经事先许可。

  【提醒注意】

  该处的“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是指“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若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仍应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

  (2)对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但无须经事先许可。

  2.许可申请的审查

  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提请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1)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

  (2)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提醒注意】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决定不予许可;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决定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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