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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4-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或财富分配,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所进行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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