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立法
发布日期:2014-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三)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