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书面合同,办理登记,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权利的转让自登记之日生效
(3)实施许可权:被许可人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
(4)标示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专利权的限制之一:强制许可
一般规则:仅限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合理付费
(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从属权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5)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限制
仅限于消除垄断和公共利益二种强制许可
4.专利权的限制之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行政审批需要而使用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