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公民作品:终身+50年
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50年
影视作品、摄影作品:不论著作权主体是公民还是单位,发表+50年
2.合理使用
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适用于著作权和邻接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3.法定许可使用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6)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关系
(1)均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属于例外
(2)均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均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4)均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等)
(5)合理使用是无偿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有偿的;法定许可主要是作品传播者的使用行为,而合理使用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