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著作权的产生
内国主体: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外国主体: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2.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原始主体)
(1)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2)作者的认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无权阻止第三人对原演绎作品再度演绎。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5.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汇编作品:汇编人对汇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2)著作权归属: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3)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8.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4)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9.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1.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发表权,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