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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知识产权法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优先权原则:以优先权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日。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2)专利申请日

申请日的确定:当面递交文件的,以审批机关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文件寄交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2.专利的审批

(1)发明专利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申请日起18个月内)--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授权决定、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初步审查--授权决定、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1)专利的复审

①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①自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后果: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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