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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司法考试中常常遇到考查“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问题,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的标准:

  (1)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例: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

  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

  C. 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

  D.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不属于现有设计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富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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