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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著作权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知识产权法名师讲义: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司法考试中常常遇到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问题,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包括11种情况,详见《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包括8种情况,详见《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

  三、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五、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例:下列哪些行为主体对复制品来源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A. 复制品的出版者

  B. 复制品的制作者

  C. 复制品的发行者

  D. 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出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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