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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劳动合同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自愿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条件限制。

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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