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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在用工同时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先订立劳动合同后用工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和规章制度等附件构成,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劳动者有权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3.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类似于民事合同。

5.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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