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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安装燃料桶后想换位置 原料自爆卖方受伤索赔7万
发布日期:2014-04-12    作者:110网律师
 醇基燃料经营者为一家餐馆安装燃料桶后,因位置不理想,店主要求重新安装,未料其间原料自爆,致卖方受伤。事发后,卖方以其二次安装系无偿帮工为由,起诉店主索赔7万余元。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二次安装行为有利益动机,不属义务帮工,且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由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本市中年男子方某系醇基燃料经营者。据方某称,2013年9月11日,田某因其经营的饭店需要安装醇基燃料灶具,遂与方某联系购买。当日,方某来到田某经营地点,将燃料桶安装在饭店房顶,并交付燃料167公斤,田某向方某交纳燃料费501元和灶具押金1200元。双方同时约定若田某购买醇基燃料达到12吨,灶具押金将返还田某。之后,因饭店的房东不同意将燃料桶安在屋顶,田某多次给方某打电话要求其将之移至屋内。9月15日下午,方某来到田某处迁移燃料桶,不想在屋内安装过程中发生原料自爆,方某因此受伤,致面部损伤、牙脱位、上颌牙槽突骨折、左眼钝挫伤。事发后,方某提出,其已经为田某安装完醇基燃料桶及灶具,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方某再次将燃料桶从房顶转移到屋内的行为系无偿为田某提供帮工,田某应当赔偿方某在此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故要求田某依法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田某辩称,不同意方某的诉求。根据天津市安监局发布的相关规定,醇基燃料允许在餐饮企业中使用,醇基燃料的经营者必须有经营资质,安装在室外的醇基燃料箱应当采取防水、防晒的措施。方某作为燃料供应者,在将燃料桶安装在屋顶时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房东要求将燃料桶安装在屋内是正确的,燃料桶的第二次安装完全是方某第一次安装错误造成的,所以方某主张其系无偿帮工是不成立的。     法院查明,原告方某事发时不具备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资质。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第二次安装燃料桶的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履行了167公斤燃料的合同内容,但由于双方存在关于被告购买燃料满12吨原告退还灶具费的特别约定,双方极大程度上存在着继续交易的可能性,而且若能继续交易对于双方而言都存在利益:原告可以获得超出灶具费的燃料费收益,被告可以获得灶具费退款,故原告第二次安装燃料桶的背后隐含着谋取更大利益的动机,且这种利益是以被告继续购买其出售的醇基燃料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此,原告第二次安装行为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特征。故本案不属于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其次,原告行为若不属于义务帮工,被告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只载明本次事故系原料自爆,关于爆炸原因未做出说明,但根据双方陈述能够确定系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因醇基液体燃料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天津市安监局颁布的《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专用燃烧器的制造、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及具体安装操作做出详尽规定。而被告作为购买者不负有为原告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原告亦未能证明该爆炸系被告引起,不能证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原告的行为不属于帮工,被告亦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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