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问:
近日,我村辍学少年李东见一只狼狗在闲逛,遂捡起石头砸狗,狗跳起追赶李东。这时恰巧我朋友的孩子王明放学回家路过此地,李东遂即躲在王明的身后,结果狼狗将王明咬伤。我朋友多次向狗的主人和李东的父母要求赔偿,但二方相互推诿,请问,我朋友应该找谁索赔?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此条款也同时规定了饲养人的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或第三人存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只能狭义理解为故意。如果受害人或第三人仅有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则不应免除饲养人的责任。针对你所陈述的事实,第三人李东的行为存有明显的故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就免除了赔偿责任。此责任应该由李东及其监护人李东的父母承担,赔偿的范围包括王明的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失二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