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购买能力不断上升,汽车已不再是以前所谓的奢侈品,而是逐步向一种家庭代步工具转变。据统计,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71万辆,机动车驾驶员达537万人。2009年2月14日,交管部门曾发布消息,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56万辆。从300万辆至356万辆,北京只用了1年零9个月时间。今年,北京机动车依旧保持高速涨幅,2月至6月增15万辆机动车,平均每日约增加1250辆。
汽车的家庭化为现代人的起居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也正是这种变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便是因汽车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日益复杂。通过《道路交通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修订,对各类纠纷的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一个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就是车辆被撞是否可索赔汽车贬值费。
一、关于汽车贬值费
车辆贬值费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为车辆的贬值。
二、如何进行车辆贬值费索赔
目前司法实务,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和做法还是占大多数,来自最高法院的意见也反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0集。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在2007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原话为:据我了解,有的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对诸如此类较为敏感和热点案件的处理,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慎重考虑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千万不要因为个案处理考虑不周而陷入被动,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轻率下判。在这里,我强调一点,民事法官要切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对此笔者认为,判断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从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损失数额的确定、法律依据等三个方面加以衡量:
首先,贬值损失的性质。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肯定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事故车。现实中,有汽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 。尽管这种损失,不是立即体现为货币形态的数额减少,但不意味损失没有发生。
其次,贬值损失的数额确定。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机构评定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致使评估的公信力不够。由此,相关部门可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评估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实体方面可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
最后,法律依据和渊源。
《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侵权法的发展方向是从财产损害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过渡,全面赔偿原则要求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应当得到完全的赔偿,对于直接损害应当不折不扣赔偿,间接损失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得到赔偿。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修复后所产生的性能降低与市场估价下降属于财产损害,属于针对车辆的直接损害,其能否得到赔偿与是否出卖无关,与加害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无关。
2007年,备受关注的宝来撞奔驰一案,奔驰车在未经碰撞之前,理论价格为990000元,经修理后理论价格为798000元,贬值192000元,奔驰车主将宝来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在常规赔偿项目后,新增了车辆贬值费这一项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奔驰车修理后,虽在外形上恢复了原状,但更换的配件在功能上始终不及原装配件,车辆并因此次修理而贬值192000元,受损车主理应获得该笔费用的赔偿,法院据此判决由宝来车主承担。
因此,笔者认为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