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某受损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不同观点。
支持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观点认为: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由于车辆减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所以又有观点主张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减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主张其损失。在没有交易之前,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还有些观点主张在我国目前环境下不应支持赔偿车辆减值损失,其主要理由在于: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至于有关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结果,只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足以认定其损失,且该损失并不确定,会随着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因此,法院不宜认定该项损失。而且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对车辆减值损失应予以赔偿,所以主张车辆减值损失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
(案例提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建勇)